火災事故責任認定可訴性問題探討與思考近些年,因當事人不服公安消防機構針對火災事故作出的火災原因認定或火災事故責任認定及其重新認定(以下簡稱火災觸認定、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提起行政訴訟的不斷增多,但各地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中的作法并不一致。例如,1995年12月,河南省許昌市紡織品公司批發(fā)部不服許昌市公安消防支隊火災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提起行政訴訟,許昌市魏都區(qū)人民法院認為火災事故責任重新認定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裁定駁回了原告的起訴,原告上訴至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法院終審維持了原裁定;2001年3月,四川省敘永縣向林鄉(xiāng)月臺村青龍嘴社村民趙康蘭、劉貴全不服敘永縣公安消防大隊火災原因認定和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提起行政訴訟,敘永縣人民法院認為火災原因認定和火災事故責任認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2001年9月湖北省大悟縣金三角某五金交化商店火災當事人不服公安消防機構的火災原因認定及重新認定,向大悟縣人民法院起訴,又因對一審判決不服,向孝感市中級天窩筷院提起上訴,兩級人民法院均認為火災原因認定及重新認定可訴。之所以造成實踐中的不一致,是因為一直以來存在著兩種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火災原因認定、火災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是一種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而是附屬于火災事故調查行為,并為火災事故處理提供前提和依據。它并不是行政主體在火災調查中追求的**目標,而是行政主體作出其他行政行為(如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的輔助性手段,是其他行政行為構成的事實,且被其他行政行為所吸收。因此,當事人不能單獨就這種附屬性行為提起行政訴訟。2000年公安部曾就火災事故責任認定行為是否屬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作過批復:“……火災事故資狂認定是公安消防機構在查明火災事故事實后,根據當事人的行為與火災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其行為在火災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而作出的結論,其本身并不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是一種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受案范圍。當事人對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依據公安部《火災事故調查規(guī)定》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可以申請重新認定。”該批復便代表了這種觀點。1992年也有過這樣的案例:四川省鹽邊縣健康鎮(zhèn)東街21號居民張茹宗訴鹽邊縣公安消防科拒不履行保護其財產權法定職責的行政訴訟案中,鹽邊縣人民法院認為火災原因調查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而火災原因認定和火災事故責任認定行為是火災原因調查這一具體行政行為的一個具體環(huán)節(jié),因此火災原因認定、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不屬于行政訴訟范圍,最終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另外,部分學者將火災事故調查中的原因認定、事故責任認定看做類似于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中的責任認定。最高人民法院曾就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的可訴性問題作過司法解釋,即(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法發(fā)(1992)39號)第4條:“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傷殘評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對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或就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的,以及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該規(guī)定似乎也為這種觀點提供了間接的法律依據。 另一種觀點認為火災原因認定、火災事故責任認定行為是一種行政確認行為。所謂行政確認行為,通常是指行政主體依職權或應申請對相對方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或法律事實進行甄別,給予確定、認可、證明并予以宣告的行政行為,其性質是行政主體所為的具體行政行為?!缎姓V訟法》不僅沒有將確認行為排除在受案范圍之外,而且在第十一條**款(八)項中明確規(guī)定,只要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種行為在很多情況下可能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影響,若只通過民事訴訟難以解決確認行為的合法性問題,也難以對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進行有效救濟,而且,在土地管理法等與資源管理有關的法律規(guī)范中,已將確認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行為普遍納人了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因此,當事人可以就火災原因認定、火災事故責任認定行為單獨提起行政訴訟。 而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施行后,又出現一種新的觀點:《解釋》**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一)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行為;(二)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三)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guī)定的仲裁行為;(四)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五)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六)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該條應有這樣的涵義:相對人對其第二款規(guī)定的事項以外的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均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而我國《消防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火災撲滅后,公安消防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負責調查、認定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很顯然,認定火災原因、查明火災事故責任是公安消防機構的職權,其行使職權的行為既然不屬于《解釋》**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行為,當事人單獨就火災原因認定、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提起行政訴訟,從邏輯上說,人民法院就應該受理并進行審查。況且,《解釋》還有一條非常重要的規(guī)定:“本解釋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同時廢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釋以及與有關機關聯合發(fā)布的規(guī)范性文件,凡與本解釋不一致的,按本解釋執(zhí)行?!鄙衔奶岬降摹蹲罡呷嗣穹ㄔ?、公安部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4條的規(guī)定是與(解釋)矛盾的,不應當再繼續(xù)執(zhí)行。 總體上看,對公安消防機構火災原因、火災事故責任認定行為可訴性問題的認識,已由過去多數認為不可訴逐漸發(fā)展為多數認為可訴,特別是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了《解釋》之后,認為其可訴似乎正成為一種趨勢。但筆者認為:對這一問題的判斷,不能僅僅通過概念的演繹或理論、邏輯的推導,還應當更多的基于對司法實踐的考察來獲取結論。我國《行政訴訟法》確定的人民法院對被告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的一項重要原則是合法性審查,即從主體、適用法律及程序三個角度進行審查。而火災原因認定、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是公安消防機構火災調查人員運用專業(yè)知識對收集到的證據作出主觀結論的過程,其遵循的是客觀依據(如比較分析、邏輯推理、專業(yè)經驗,甚至技術鑒定等),因而不存在適用法律是否正確的問題。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guī)定,除特大火災事故,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調查外,火災事故調查的職責由公安消防機構負責,其他行政機關或組織都沒有這項職權,因而履行火災事故調查職責的主體是**的,也就不存在主體是否超越職權的問題。故對其合法性的審查,便只剩下程序是否合法這一個衡量標準。也就是說,公安消防機構在獲取相關證據、客觀、科學分析基礎上得出的認定結論,程序上只要不存在明顯違法(如讓利害關系人送檢物證,在作筆錄時只有一名辦案人員在場等),人民法院就應當判決維持或合法。至于公安消防機構的認定結論如何從其收集的證據中分析得出,以及結論是否正確,人民法院無需審查。而且從目前實際情況看,人民法院也不具備對其進行實質性審查的條件。因為火災原因認定、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是專業(yè)性、技術性較強的工作,而人民法院的法官畢竟只是法律專家,不是火災調查專家,其很難從實體角度對公安消防機構的認定行為作出判斷。即便根據行政訴訟判決形式的特點,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公安消防機構的認定行為,同時判決其重新作出認定,但由于火災現場的不可恢復性,公安消防機構也很難獲取到新的證據,重新作出認定行為。因此,由法院進行審查,并不能公正解決認定結論是否正確的問題。與其這樣,倒不如在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罰等提起的行政訴訟或其他民事、刑事訴訟案中對其進行審查。因為這時火災原因認定、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是作為證據來被審查的,人民法院不僅能對其程序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而且還可以就其結論的正確與否,即真實性做出判斷。所以,筆者認為人民法院不宜單獨就火災原因認定、火災事故責任認定行為進行審查,當事人若對其不服,可以通過其他途徑進行救濟。這樣做,既避免了無謂的重復,有利于節(jié)約時間、金錢和審判資源,又體現了對職能部門專業(yè)和知識的尊重。至于上文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解釋》**條**款的規(guī)定,是基于行政行為的復雜性作出的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總體性規(guī)定,以突破(行政訴訟法)對受案范圍的界定,其實際上并未解決類似存在爭議的問題。 通過對這一問題的探討,筆者又不免產生一些思考: 思考之一:關于公安消防機構認定的火災事故責任與民事侵權責任的關系 在因火災提起的民事賠償訴訟中,有關當事人往往將公安消防機構對火災事故責任的認定,作為劃分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大小的依據,其實這是一種錯誤的認識。公安消防機構認定火災事故責任是為追究相關責任人行政甚至刑事責任服務的,其認定的直接責任、間接責任、直接領導責任和領導責任,是以責任者的行為與火災事故之間的關系來劃分的,而民事侵權責任大小的承擔,是以侵權人的行為對造成損害結果所起的作用來劃分的,因此,對火災負有直接責任的責任人在民事侵權責任中不一定就承擔主要責任,而負有間接責任的也不一定就非次要責任,公安消防機構的火災事故責任認定可以作為相關責任人承擔民事侵權責任的依據,但不能作為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大小的依據。 思考之二:關于重新認定行為 公安部《火災事故調查規(guī)定》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火災事故發(fā)生地主管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消防機構在收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應當在兩個月內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重新認定的決定作出后,應當制作《火災原因重新認定決定書》(火災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分別送交申請人和原認定機構?!睆倪@一規(guī)定看,火災原因、火災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是有關機關或機構作出的決定,其內容是維持、變更或撤銷原認定。既然作為決定,就應該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即原認定符合什么標準才能決定維持,原認定不符合那些要求才能決定變更或撤銷,而該規(guī)定并沒有這一內容。從行政訴訟角度說,決定與認定畢竟不是一種性質的行為,而這種性質的決定應該是可訴的,但若當事人不服重新認定決定提起行政訴訟,這一決定又必將因為沒有相應法律依據而被人民法院判決撤銷,這顯然是有問題的。因此,究其實質,重新認定還應當是公安消防機構重新作出認定的行為(本文以上就是據此來論述的),不宜以決定的形式作出,公安部的這一規(guī)定值得商榷。北京消電檢公司轉載發(fā)布-火災事故責任認定可訴性問題探討與思考 文/馮寶雷 王剛 滅火器年檢/消防檢測/消電檢/消防維保/消防評估文章 在現代社會的繁華景象背后,消防安全如同一個沉默而強大的守護者,時刻保障著人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而消防維保公司,則是確保消防系統(tǒng)正常運行的關鍵力量。消防維保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座座高樓大廈拔地而起,商場、寫字樓、住宅小區(qū)如繁星般遍布城市各個角落。這些場所人員密集,一旦發(fā)生火災,后果不堪設想。消防系統(tǒng),包括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消火栓系統(tǒng)等,是火災發(fā)生時的**道防線。然而,這些... 一、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概述1.1 系統(tǒng)組成與功能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主要由火災探測器、報警控制器、警報裝置及輔助設備組成?;馂奶綔y器負責監(jiān)測環(huán)境中的煙霧、溫度等火災跡象,并將信號傳輸至報警控制器。報警控制器處理信號并判斷是否存在火災風險,若確認火災發(fā)生,則激活警報裝置,如警鈴或聲光報警器,以警示人員迅速撤離。北京天一消防維保之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維保解析具體而言,火災探測器可分為煙霧探測器、溫度探測器... 一、消防設施檢測公司概述北京天一消防設施檢測公司成立于2012年,注冊資本為壹仟萬元,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公司主要從事建筑消防設施的檢測、電氣防火檢測、維護保養(yǎng)和評估服務。公司現有員工50人,其中專業(yè)技術人員40人。公司的組織架構包括管理層、技術部、檢測部、維護部和行政部。管理層負責公司的整體運營和戰(zhàn)略規(guī)劃;技術部負責技術方案的制定和技術支持;檢測部負責現場檢測和數據采集;維護部負責設施的維護... 北京天一消防是一家專注于電氣防火檢測的專業(yè)技術服務機構,致力于為社會提供科學、準確、高效的電氣火災風險評估服務。憑借多年的行業(yè)經驗和專業(yè)的技術團隊,公司已發(fā)展成為業(yè)內領先的電氣消防安全解決方案提供商.北京電氣防火檢測公司,專業(yè)出具電氣安全檢測報告。我們主要提供以下服務: 1. 電氣防火檢測:對各類建筑、設施的電氣系統(tǒng)進行全面檢測,識別潛在的火災隱患。 2. 消防設施檢測:對建筑消防設施各... 北京天一消防安全評估公司成立于2012年,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公司專注于為機關單位、園區(qū)、企業(yè)提供消防技術檢測與安全風險評估,維護保養(yǎng),應急預案及演練;消防設計與技術咨詢等。公司以北京大學、國貿一期/二期、農業(yè)大學、保利大廈等為技術依托,具有得天獨厚的技術優(yōu)勢;現代化企業(yè)管理體系、合理的激勵機制使公司擁有大批高級技術人才。公司現有技術專家團隊40余人,各類專業(yè)匹配均衡,擁有注冊消防工程師12人... 滅火器年檢公司簡介北京天一滅火器年檢公司是北京市消防救援總隊審核批準的具有正式壹級消防檢測、維修、保養(yǎng)資質的企業(yè),可獨自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檢測報告。公司檢測范圍涉及多個領域,有滅火器年檢、消防設施檢測、電氣安全防火檢測、消防維保、消防安全評估等一站式服務,目前各個檢測領域均擁有最高資質。公司服務項目電氣消防設施安全檢測人員:檢測人員均具有三年以上的檢測經驗,經消防協會考核并取得消防檢測上崗工... 選擇一家靠譜的消防維保公司,是確保消防安全、預防火災風險的重要步驟。以下是以下是北京天一消防維保公司為您整理的一些關鍵的考量因素,幫助您做出明智的選擇:1.資質證書:首先,確保消防維保公司具備合法的營業(yè)執(zhí)照和相應的消防設施工程專業(yè)承包資質或維護保養(yǎng)檢測評估資質證書。這是選擇消防維保公司的基本門檻,也是保障服務質量的基礎。一級資質的公司通常具備豐富的經驗和先進的設備,能夠獨立完成大型企業(yè)和重要... 消電檢報告是針對建筑物內的電氣設備和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測后生成的報告,其結論部分通常是對檢測結果的總結與分析。以下是北京天一消電檢測公司對消電檢報告結論的簡要解讀:設備信息概述:報告首先會列出所有被檢測的電氣設備,如配電箱、插座、照明燈具等,以及它們的位置、型號和規(guī)格。這些信息有助于了解建筑物的電氣系統(tǒng)構成。檢測結果總結:報告會明確標注每一項檢測項目是否合格。對于不合格的項目,會給出具體的描... 消防檢測是對建筑物、構筑物及其消防設施進行的一系列檢查和測試活動,以確保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北京天一消防檢測公司為您整理編輯以下消防檢測項目和技術手段如下: 一、消防檢測內容1.建筑物消防設施檢測:?;馂淖詣訄缶到y(tǒng):包括火災報警控制器、感煙探測器、感溫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聲光報警器等設備的功能檢測。。自動滅火系統(tǒng):檢查濕式滅火系統(tǒng)、干式滅火系統(tǒng)、預作用滅火系統(tǒng)、泡沫滅火系統(tǒng)、氣體滅火系統(tǒng)... 汽車上用于固定滅火器的筒座采用高抗沖聚丙烯材料經注射成型、見圖1所示。為了美觀和節(jié)省材料,其塑件的周壁上設有四個腰圓形通孔,是該模的設計與加工的關鍵。北京消電檢公司編輯轉發(fā)《車用滅火器筒座注塑模的設計》文 /蔣繼宏圖1 塑件眾所周知、當塑件上有與開模方向不同的孔洞時,必須將其成型零件制成活動的,并要求在脫模前先將其抽出。而抽出這些活動零件的機構為手動或彈簧、斜導柱、彎銷、液壓等多種機械的抽... 近些年,因當事人不服公安消防機構針對火災事故作出的火災原因認定或火災事故責任認定及其重新認定(以下簡稱火災觸認定、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提起行政訴訟的不斷增多,但各地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中的作法并不一致。例如,1995年12月,河南省許昌市紡織品公司批發(fā)部不服許昌市公安消防支隊火災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提起行政訴訟,許昌市魏都區(qū)人民法院認為火災事故責任重新認定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裁定駁回了原告的起... 消防維保服務承諾是確保消防設施正常運行、預防火災發(fā)生的重要環(huán)節(jié)。以下是北京天一消防維保公司詳細的服務承諾示:一、服務內容1.日常巡檢與維護:定期對消防設施進行巡檢,包括消防控制箱、消防水泵、消防管道、報警閥、水流指示器、各種閘閥、壓力開關、排氣閥、接合器等關鍵設備,確保設備運行正常,及時發(fā)現并解決潛在問題。2.設施檢測與維修:對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測,發(fā)現并修復設備故障,包括但不限于火災報警主... 關于消火栓保護半徑的認識,設計人員都有很多的看法,規(guī)范里面給出了計算方法,但是許多人在應用的時候方法并不對,故此筆者在這里談談具體的計算方法,希望大家給予指正。北京天一消防檢測公司轉載《淺談消火栓保護半徑的計算》文:張茄梅首先我們看《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J16-87 (2001修訂版)(以下簡稱《建規(guī)》)8.6.2條所述:二、室內消火栓的布置,應保證有兩支水槍的充實水柱同時到達室內任何部位... 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消防安全成為了公共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確保建筑物的消防安全,定期進行消防檢測顯得尤為重要。以下介紹北京天一消防檢測公司介紹,檢測內容、法規(guī)依據及報告的分析。公司介紹北京天一消防檢測公司成立于2009,是一家專業(yè)從事電氣防火檢測、消防設施檢測、維護與評估服務的企業(yè)。公司總部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并在多個城市設有分支機構,擁有豐富的行業(yè)經驗和良好的市場口碑。資質... 一、公司簡介 北京天一消防是一家專業(yè)從事滅火器年檢服務的公司,致力于為客戶提供全面、高效、可靠的滅火器檢測、維修、保養(yǎng)服務。我們擁有一支經驗豐富、技術過硬的專業(yè)滅火器檢測團隊,并配備先進的檢測設備和維修工具,確保滅火器始終保持蕞佳工作狀態(tài)。北京滅火器年檢專業(yè)第三方檢測機構提供全城免費取送服務。二、滅火器年檢內容 1. 外觀檢查:檢查滅火器的外殼、標識、鉛封等是否完好無損。 2. 壓力... |